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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黑人选举权的变动和发展与联邦制在不同阶段的演变有内在联系。重建结束后,经过宪法修正案确认的黑人选举权逐渐丧失,黑人成为二等公民。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便是,二元联邦制下联邦政府对南方州以文化测验、人头税、祖父条款、白人预选会等形式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行为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而自罗斯福新政联邦制进入合作联邦制阶段,联邦政府开始强化了对选举问题的管理,使黑人选举权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最终,以塞尔玛运动为导火索,标志联邦权力在选举权领域达到新高度的1965年《选举权法》出台。由于法令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和日期有限,而且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州和地方以稀释黑人选民力量进行的抵制,于是联邦国会在法令出台后的数十年时间里适时对1965年《选举权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从而延长了该法的生命力。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对《选举权法》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最初,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明确该法的合宪性,肯定国会在选举权问题上的领导地位,进一步增强了《选举权法》的权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新联邦主义思潮作用下,联邦最高法院对法令的解读走向了狭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选举权法》的效力。1965年《选举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让以黑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实际享有了选举权,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参与,推动了美国的民主进程,而且确认并强化了联邦政府在选举事务上的主导权威。虽然在法令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意料之外的不良后果,但是1965年《选举权法》在促进黑人等少数族裔平等选举权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乃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