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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从事职务行为应当尽量避免发生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交易,在发生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之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优先,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内部人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为利害关系人谋取非常规所能得利益。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基本态度趋同,但具体立法不一,而由此将对我国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进一步法律发展产生怎样的启示是为本文之目的。本篇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就实务中的董事自我交易案件的具体分析引出研究对象。由于立法的空白或不足,实务中自我交易的认定和公平性的判断等存在诸多问题。第二部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基本态度分析,即相对禁止之态度,不完全禁止董事自我交易,但严厉禁止以董事自我交易名义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之实。第三部分是我国目前公司法上的董事自我交易法律条文的具体列举,由分析可知其法律规制状态为粗疏有余具体不足,在细则操作上仍然有比较大的可完善空间。第四部分结合现状就我国董事自我交易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在自我交易的概念界定、范围界定,利害关系董事的强制披露,无利害关系公司机关的批准,交易公平性的判断标准,自我交易的法律效力,救济措施的多元化等方面一一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