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加,商标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商标品牌建设不断在增强,商标大国地位日益巩固。与此同时,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尤其是作品名称恶意抢注愈发突出。这不仅给作品名称权利人造成损害,挫伤其持续创作的积极性;也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作品名称恶意抢注,既包括未经在先权益人许可,抢先注册其所享有在先权利或在先权益的标识,又包括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根据所发挥功能的不同,作品名称可以分为“在先权益”作品名称和“在先使用”作品名称两类,这两类作品名称对于作品名称恶意抢注的认定至关重要。作品名称恶意抢注在我国如此泛滥原因复杂,最主要的是经济利益的诱导和制度设计的缺漏。具体而言,发挥来源识别功能或商品化功能的作品名称,能够带来交易机会,产生商业价值,并吸引投机者冒险抢注;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作品名称恶意抢注界定之模糊以及抢注责任条款缺失,为恶意抢注大开方便之门。作品名称能够被恶意抢注的核心在于作品名称本身发挥的功能和具有的价值。分析规制作品名称恶意抢注的法律基础是讨论作品名称恶意抢注的前提。作品名称即作品标题,既描述作品的内容也指代作品本身;通过使用与传播,可以发挥标识作品来源甚至商品化功能,产生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我国关于作品名称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商标法》第32条和《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22条,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还可能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6条。对于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目前宜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商标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具体到作品名称恶意抢注,参考《商标授权确权规定》,则更宜从商标法着手。长远来看,宜修改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作品名称权利人更完整的权利,保障作品名称的功能正常发挥。要对一种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就必须先对该行为进行界定,明确认定标准。“在先权益”作品名称和“在先使用”作品名称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根据2019年修改通过的《商标法》规定,“在先权益”作品名称需满足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具有混淆可能性三个条件;“在先使用”作品名称应当“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抢注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抢注行为,且具有主观恶意。这些构成要件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需要对众多因素进行有选择的适用与侧重。规制作品名称恶意抢注需要三管齐下、多方合作、多头发力。立法层面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基础,既可以通过修改商标法,设立标题权,建立商业标识法律制度,也可以适当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混淆的保护对象范围,给予作品名称更全面的保护。商标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是关键:运用漏洞填充方法,完善法律适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作品名称恶意抢注打击力度;采取技术手段建立作品名称数据库、作品名称恶意抢注黑名单,加强监管。司法救济是保障,司法机关应发挥最后一道关卡的作用,恰当运用各裁量性法律要件,统一认定标准;引入侵权损害赔偿,提高抢注违法成本;用好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