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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作为三大金融机构之一,具有管理风险、稳定经济的功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应地,其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显得尤为重要。偿付能力是指防止保险公司遭遇不利冲击造成经营中断或失去偿债的能力,也是保险业监管的重点,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保险监管机构都在积极寻求偿付能力监管的新模式。无论是国际发达市场代表的美国、欧洲,还是我们亚洲的近邻日本、韩国和新加坡,都在尝试不断优化偿付能力的管理体系。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中国保监会的组织下,开始研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历时三年,于2015年2月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的17项具体规则,并要求各公司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对“偿一代”和“偿二代”规则并行实施。2016年1月,CIRC发布10号文件,宣布自2016年起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二代能力体系。偿二代体系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和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要求进入了新的时代。研究新体系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据此提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抵御风险能力,而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业的重要部分,其增长速度较快,财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因此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偿二代体系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首先对偿付能力的相关研究与理论进行梳理并对偿二代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作出概述,介绍了偿付能力的概念、影响因素以及衡量指标等。然后,根据偿二代监管体系,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进行简化处理,测算出我国43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将其与偿一代下进行对比,发现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偿一代总体上是下降的。之后,本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分析偿二代体系下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净资产率NAR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正向影响最大,而衡量承保业务水平的赔付率与偿付能力呈现最为显著的负向关系。保险投资水平IVR、经营管理水平PPR以及公司市场规模MS等均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起到正向作用。此外,在偿二代下偿付风险管理手段“再保分出”明显失效,再保险指标RIR与偿付能力呈现负向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对中、外财险公司的作用存在较大差异。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