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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循环诉讼是专利无效诉讼中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审查决定不服或对法院所作判决不服,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案件的确权反复诉讼。受大陆法系专利侵权和确权分离的二元体制、TRIPS协定及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影响,我国在专利确权上采取的是单独确权模式,即行政确权制度。在行政确权模式下,因为没有良好的后续机制辅助,当案件出现侵权纠纷时,不可避免的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从而引发专利循环诉讼的问题。循环诉讼浪费国家宝贵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为了弥补制度漏洞,专利复审委员会试图增强审查职权,司法机关则尝试在案件审判中突破原限定的审查范围,来完善现有的确权制度。上述做法都仅是治标不治本,也破坏了现行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了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效率低下所带来的专利循环诉讼等问题,我国在历次专利法修改案中也做了诸多努力,因为缺乏历史性和体系性,变革方案的实践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所想。在探索化解我国专利循环诉讼问题的设计方案中,以专利授权后的确权制度为切入点,以法律功能和价值实现的应然性标准为目的,充分发挥单独设置模式和并行设置模式的各自制度优势,从当前迫在眉睫可实施和未来长远可持续的双重视野下,设计了两条解决专利循环诉讼的路径:一是构建专利无效程序的全面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合理界定司法审查范围、建立司法二审法律审模式并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以及增加授权后专利修改程序一系列的完善措施。二是建立以司法确权为核心的并行模式,完善配套制度即构建新的两级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职权司法化和完善技术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