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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基础,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基础和核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陪审员制度长期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其中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指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10个省、市,1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9个基层人民法院,共50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工作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问题。结合改革试点的成果,2018年4月《人民陪审法》出台,针对理论界与实务界重点关注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问题,本次《人民陪审员法》采取的是“有限分离”方式,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职同权”模式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职分权”模式。本次修法虽然没有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实行彻底分离,但基于当前法治环境,制度与程序上仍缺乏规范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配套措施,实行有限分离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的司法环境,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局面。为了改善并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阐述,第一章首先阐述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相关概念,厘清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二者之间的关系;其次阐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陪审模式,即“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模式。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现存的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及职权保障欠缺等问题。第三章主要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其必要性出发,分离审符合人民陪审员认知规律、平衡大众思维与法官思维的矛盾以及能够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司法价值;从其可行性出发,主要阐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措施,借鉴域外分离的经验。第四章主要阐释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的实现路径,从制度上构建问题清单制度,从程序上构建法官指示程序,完善我国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