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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我国的第二疆土,在当今世界人口日益增多、陆地资源逐渐匮乏、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将发展目标转向海洋。但是我们知道,陆地资源被我们掠夺式的开采之后,已经造成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许多资源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恢复。与陆地资源相似,海洋资源看似无穷无尽,但是实际上其并不是一个取之无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在人们逐渐开始转向开发海洋资源的趋势下,保护海洋资源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行政法中规定了一系列有关海洋资源的保护的法律,但是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仍在成倍增长,这意味着,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发生,并且因为破坏海洋资源后果的严重性,我们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讨论海洋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问题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海洋污染比较严重以及海洋资源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三个方面,在第一部分第二小节讨论海洋资源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即我们为什么要动用刑法对海洋资源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是海洋资源其自身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二是破坏海洋资源的后果很严重,第三是其他手段保护海洋资源力度不足。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海洋资源刑法保护的合理性,即我们对海洋资源进行刑法保护有哪些理论上的支撑?笔者从刑事立法的人性预设出发,探讨了进入法律视野的人性发展过程,提出海洋资源刑事立法应当以狭义生态人做为其人性预设,再引出我国海洋资源刑事立法理念应当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转变,最后从价值层面探讨刑法保护海洋资源的合理性,主要通过四个方面来探讨,分别为安全、自由、平等、正义四个价值。在这里,通过海洋资源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探讨,我们得出刑法应当在海洋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笔者在第三部分开始比较国内外刑法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国情与外国不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吸收其合理部分为我们所用。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立法理念、法益保护、犯罪构成、刑罚适用四个层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我国刑法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有一些不足,最后在第四部分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意见。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认为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完善。宏观方面主要是在立法时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微观方面主要有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将责任推定原则法定化、在有关罪名中增添危险犯以及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调整有关犯罪构成的主观罪过形式、优化罚金刑的规定、增添资格刑、重视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建议增设破坏海洋资源罪八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