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违规操作受害者的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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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因证券违规操作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呈不断攀升的态势。证券违规操作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准则,另一方面更是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构建成一套完整的针对证券违规操作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体系。笔者正是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目的,从保障证券违规操作受害者的民事诉权开始,思考如何解开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所遇到的难题。全文共计32000字左右,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大部分为我国证券市场违规操作的现状和证券违规操作受害者诉权保护的必要性。首先界定基础概念,然后着眼于证券违规操作的表现形式,分析其对证券市场的损害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两方面问题。最后落脚到证券违规操作受害者诉权保护的必要性问题之上,从诉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轨迹开始,到论证一般诉权保护的必要性,最终得出证券违规操作受害者诉权保护的必要性结论。
  第二大部分为我国的立法现状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对比研究。首先研究我国的立法现状,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是立法的进步,是将部分证券违规操作行为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制范围的创新。但是,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不能圆满解决证券市场违规操作所带来的问题的,该《规定》本身就存在若干问题,其次《规定》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也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研究过我国立法现状之后,再展开我国立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对比研究。首先是美国联邦证券法下的诉权理论与我国诉权理论的对比研究,在探究了默示民事诉权理论的理论渊源之后,分析了其对于我国的借鉴价值。其次,展开了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期货诉讼担当制度”与大陆相关制度对比研究,讨论我国大陆地区是否可以引进借鉴该制度。
  第三部分是我国立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对比研究结论,从诉权理论基础上看,美国的默示民事诉权理论是值得我国参考借鉴的理论,而我国台湾地区设置“保护机构”的做法也是我国大陆地区可资借鉴的。第三大部分为完善我国证券违规操作受害者诉权保护制度的思考。提出了扩大法院立案受理范围,以此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权利现实化,最终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接轨的构想。在构建符合实践需要的操作方法方面,首先总结了证券违规操作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然后提出了原告诉讼选择权的行使、原告确认登记、强化法院公告义务、预防诉讼投机、案件的管辖、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解职能6个方面的思考。又在完善前置程序、证据的收集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最后在完善执行程序的思考部分,分析了对上市公司财产的执行、对股票的执行、对债券的执行、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移交、执行冲突的解决等5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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