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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治组织制度进行了较详细研究,主要关注点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法律性质、管理规约、组织结构。旨在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及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治组织制度的立法体例,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定性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在现在可归类为属于非法人团体。区分所有权人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会议和管理委员会;有自己的组织规约;也有自己的活动场所,即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区分所有权人大会有可以独立支配的经费;区分所有权人大会成立有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的目标。所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应该定性为非法人团体。
关于区分建筑物社区的管理规约,主要讨论其效力、创设和变革机制及其主要内容。管理规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社区的基础文件,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社区的管理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其它管理文件都不得与管理规约相抵触。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制定采用了与台湾相似的两阶段模式。即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成立后拟定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内容包括必须包含、可约定和不得规定的三类。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结构,区分所有权人集体行使权利管理区分所有建筑的组织主要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我国法律需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的执行机构重新定位,加强和扩大管理委员会权限,使其真正享有执行机构的职能。
本文还就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治组织制度提出建议。应明确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完善自治管理内容。在职能监督方面提出建立监督机构和加强政府对区分所有自治管理组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