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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利用一次性、偶发性交易产生的损益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为了消除这些损益对净利润质量造成的影响,使上市公司更准确地反映经营、盈利能力,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该从1999年年报开始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并同时披露扣除后的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和披露政策在我国已经执行了7年,其中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动。本文以7年来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的演变历程和市场反应为研究对象,考察了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的执行是否确实提高了净利润指标的质量、每一次政策变动是否改善了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的效果、现行的非经常性损益政策还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改善等问题。
在对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的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后笔者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政策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并且在清晰界定后非经常性损益政策质量得到了改善,同时也发现现行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的执行中,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玩“利润调节器”的游戏。还存在着诸如“真空地带”、“审计力度不足”等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技术和制度原因,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会计规范总体制定体制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证监会应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加大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同时,制定的相关政策应由“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