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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和教唆犯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共同犯罪中的狭义共犯。相对于教唆犯而言,帮助犯获得的理论关注度显然偏少。即使是在探讨共犯问题时,人们也更愿意将教唆犯的相关理论作为分析的重点。似乎共犯理论只要能够在教唆犯中予以体现和适用,那么对于帮助犯来说只要予以一并考虑即可。诚然,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和教唆犯往往是“捆绑”在一起共同以狭义的共犯呈现在人们眼前,并在刑法理论中占据一席之地。但是,相对于教唆犯来说,帮助犯自身同样具有独立的理论品格,对帮助犯的研究不应仅仅局限在狭义共犯理论之中,更应就帮助犯自身展开研究。当然,对帮助犯进行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弥补理论界对帮助犯关注的缺失,更为终极的目的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帮助犯,并运用帮助犯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正确适用帮助犯可以从两个视角予以考察:首先,我们应当本着限定帮助犯适用的角度考察帮助犯。任何共犯形态都有着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帮助犯同样也不例外。在刑法谦抑精神的要求下,帮助犯的成立必须界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否则,帮助犯成立范围的不当扩展与刑法谦抑精神相悖。其次,帮助犯的适用应当准确。帮助犯和其他共犯形态之间以及中立行为之间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如果不能对帮助犯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必然会侵犯其他共犯形态规制的“空间”范围。本文正是带着这样的研究思路对帮助犯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首先从限制正犯概念入手展开全文的论述。因为正是以限制正犯概念为基础所构筑的区分制正犯体系在刑事立法上赋予了帮助犯独立的法律地位,为帮助犯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随后,对帮助犯处罚根据的探讨则是研究帮助犯无法绕开的基础理论问题。帮助犯处罚根据伴随着共犯处罚根据理论的不断演绎而众说纷纭。责任共犯论、不法共犯论的消亡而因果共犯论的兴起正迎合了共犯理论发展的趋势。尤其是因果共犯论中的折中惹起说是帮助犯处罚根据应当坚持的理论学说。对帮助犯成立条件的检讨则是在共犯理论基础之上更具针对性的研究内容。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正犯的存在。但是帮助犯在何种条件下依附于正犯又涉及到复杂的要素从属性理论。可以说,共犯从属性理论之间环环相扣,逻辑具有连续性,对其着以重视是十分必要的。帮助犯的成立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欠缺任何一个条件,帮助犯都不能成立。帮助犯的成立自然会带来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即帮助犯的界限。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之下,正确区分帮助犯与共同正犯、帮助犯与教唆犯具有定性与量刑的双重意义。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复杂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帮助犯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类型,特殊类型帮助犯的可罚性如何考量和界定也是研究帮助犯必须要予以阐明的问题。本文对帮助犯的研究基本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进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主要还是以对大陆法系帮助犯的探讨为主,因为在大陆法系中,尤其是在区分制正犯体系之下帮助犯具有独立的立法地位。但是对大陆法系帮助犯的研究最终还要回归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帮助犯的刑事立法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同时,我国对帮助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无法和大陆法系相比较,造成我国帮助犯研究薄弱的根源主要在于我国刑事立法中帮助犯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帮助犯的研究不能仅仅将研究视野局限在帮助犯本身,而应将其放置在整个共同犯罪理论之中,这样展开帮助犯研究就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本文对帮助犯的研究就是从共犯的基本理论出发,在不同的共犯立法模式之下找寻帮助犯的自身定位,并结合不同的理论学说围绕帮助犯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