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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诉讼的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一直是一个难题。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更具复杂性、渐进性和多因性,因此其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是简单的纯事实性问题,传统的建立在纯粹鉴定基础上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多样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再加上我国法律也没有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作一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混乱。因此在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借鉴域外因果关系理论中的相关规则。“姑且推定理论”作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之一,受到美国“事实自证”和德国“表见证明”的影响,其理论和实践在日本得到了重大发展。其主要是通过“典型事象的经过”,由基础事实推定待证事实,大大减轻了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值得我国引入和借鉴。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姑且推定理论的基本内涵、国内外适用现状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作出在我国构建姑且推定理论的尝试。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姑且推定理论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该理论的适用原则和构成条件,将其与同样应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进行比较,明确三者之间的界分,并从因果关系层面界定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姑且推定理论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属于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二者的结合。第二部分论证了姑且推定理论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性。通过阐述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以及一些主流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困境,从而得出在环境侵权中引入姑且推定理论的必要性以及该理论的适用价值。第三部分是姑且推定理论在国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中的应用考察。主要考察了美国的事实自证、德国的表见证明和日本的大致推定,通过详细分析这些国家的案例判决,得出对我国适用姑且推定理论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姑且推定理论在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中的实践。先是从立法上介绍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和姑且推定理论,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出现因果关系推定的雏形,因而导致实践中的适用混乱。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用实证研究的方式通过案例考察了姑且推定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包括缺乏法律基础、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经验法则适用不当等。第五部分是姑且推定理论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规则之完善。首先明确了姑且推定的适用标准,即以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一般适用原则,以简单的经验规则为适用例外。同时根据经验法则强度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并明确在环境侵权中适用姑且推定应该遵循的规则。最后提出相关的保障机制,使姑且推定理论能够真正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