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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并非是玄奥的高深理论,从根本上说,它是以人为价值和尺度的哲学认知。在某种程度上,以人为本既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具有形而上意义的终极理想,又是社会是否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评判尺度。正因为社会的发展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以人为本,所以,以人为本毋宁说是一个需要我们永远追求、需要我们无限接近的目标。作为维护并促进人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自觉、全面发展的工具或手段,法无疑应该是人本主义的法。各个部门法都在从不同的角度体现并实现着人本主义。那么,经济法与人本主义的关系如何,如何从理论上认识经济法人本主义,经济法(尤其是中国经济法)又如何落实人本主义,则是本文的追问。对此尝试给出解答,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全文共分六章。从逻辑上说,大致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篇(第一章),主要是对人本主义的法的一般原理做出阐述,为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研究进行法理上的铺垫;第二部分是本论篇(第二、三、四、五章),主要是对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理论探求,即从经济法人本主义的生成逻辑、经济法人本主义的认知理路、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和方法论、经济法人本主义的制度体现这几个方面对经济法人本主义做出理论上的认识;第三部分大致可以说是实践篇(第六章),因为这部分回答的是中国经济法如何以人为本、如何落实以人为本的实践路向问题。 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人本主义视域下的法与经济法。本章主要对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做出了分析和交待。首先,是对人本主义本身的理解。为此,本文追溯了人本主义的中西历史意蕴,以期能从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对其涵义进行全面的把握。人本主义不管如何变换其表现形式和面孔,在把人作为价值和尺度的哲学认知上则是永恒和不变的。人本主义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表达就是科学发展观所谓的以人为本。其次,是对人本主义的法的再思考。从法理学上说,对人本主义的法的理解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很多不足,仍需进一步深入。为此,本文主要从人本法律观的树立、法向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回归、法的制度设计如何以人为本这几个方面对人本主义的法理进行了再思考,并以此对中国传统和现代法制进行了简略的考察。树立人本法律观就要求法应以人为本源、目的和主人,并把人作为法评价的最高尺度;法回归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就要求法要给予现实的人及其生活场景以真实关切,为此,法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