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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的体现。随着经济发展,国有资产迅速增加,但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紧扣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完善本罪的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认定概述。本部分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立法背景、罪名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对司法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说明,随后着重阐述了我国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认定的基本现状。第二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该部分将主要针对本罪的犯罪对象,重点阐述国有资产的认定方法和司法人员如何认定国有资产鉴定意见的问题;并从“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集体私分给个人”等方面对本罪的客观方面展开探讨。第三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认定。本部分先对本罪在性质上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学术观点进行评析,得出本罪属于单位犯罪的观点;随后重点对有控股、参股公司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和部门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以及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进行分析。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并且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第四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滥发奖金、福利行为的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脱胎于贪污罪中的共同贪污行为,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除了需要在犯罪主体、客体进行区分外,还应从主观上的利他性与利已性、客观行为的公开性与秘密性区分两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福利等财经违纪行为的区分界限也极易混淆,须从违反国家规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分析。第五部分,完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建议。经过前文的分析研究,针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的问题,从罪名的设定、基本概念、犯罪数额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