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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人类自身一样,生育现象广泛而悠久的存在着。从微观角度而言,生育是个人延续血脉与繁衍后代的需求;而从宏观角度来而言,生育则是一种人口再生产活动,它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需要,因此,不管是对于个体来说,还是对于社会整体来说,生育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整体进程来看,我们可以把生育制度的发展大致概括为这样三个阶段: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以及生育权利阶段。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生育现象实现了从义务到权利的转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呼吁赋予各项基本权利的情绪日益高涨。在这样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时代,生育也越来越被人们要求列为一项基本权利,20世纪,美国的女权运动更是将这一强烈呼吁推向高潮。联合国人权大会于1968年首次将生育权写入了《德黑兰宣言》之中,从此之后,生育是一种权利的观念便日益深入人心。世界各国也是从20世纪60年代逐步地开始承认并保障生育权。随着生育权观念深入人心,有关生育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学理论界才逐渐展开对生育权的系统讨论。翻阅与生育权研究相关的文献,笔者发现对于生育权的研究,很多都是关于生育权性质、夫妻之间生育侵权、生育侵权之救济等问题的研究,还有一部分是关于特殊主体的生育权研究,这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服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该享有生育权的问题。而对于艾滋病人这一特殊群体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这一问题,在生育权的研究之中很少见到深入详细的研究资料和文献。目前来说,艾滋病防控的工作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也尽了很大的努力。并且,艾滋病人的人权保护逐渐受到艾滋病防治组织与国际社会的重视,有很多国际人权文件也对艾滋病人的健康权、隐私权、缔结婚姻的权利以及生育权等主要人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就全球而言,这些努力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并不是非常显著的。在现实中,各国的学术界和法律界对于艾滋病人是否应该享有生育权这一问题并没有权威的定论和明确一致的法律规定,人们对此问题也众说纷纭。很多人都歧视艾滋病人,只要有艾滋病人存在的地方就会有对艾滋病人的谩骂和谴责。人们认为,患上艾滋病都是因为他们自己的不端行为造成的,他们应该受到谴责和报应。社会歧视使得艾滋病人陷入孤独、绝望、无助和恐慌的境地,这导致艾滋病人不敢承认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而正是因为这种原因,艾滋病成为了一种隐性的传播,变得十分危险,时刻威胁着每一个人,使得所有的人都成为了潜在的受害者。我们应当平等的对待艾滋病人,尊重和爱护他们,对他们少一些歧视,只有这样,更多的高危人群才会自愿接受咨询和检测,主动参与治疗,艾滋病的传播才能得到有效的阻断。我们都知道,从微观角度来看,生育是人类种族绵延的形式;而从宏观角度来看,生育则是人口再生产的活动,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需求。因此,生育权是生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得到保障。而艾滋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权利保障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完善、社会秩序保障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并且,保护艾滋病人的权益对于我们战胜艾滋病也有很大的帮助。为此,笔者认为对艾滋病人生育权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将分四部分来研究这一问题,以期望对于艾滋病人权益保障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一部分,对艾滋病人生育权的概述。本部分主要阐述了艾滋病的含义及现状,生育权的法律概念及其性质,使我们对艾滋病和生育权有一个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了解。第二部分是对艾滋病人生育权现状的分析,主要探析了艾滋病人的生育意愿及艾滋病人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及原因。第三部分,阐述了艾滋病人行使生育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必要性的论述主要是从人权的需要、家庭与社会和谐需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共责任理念、平等原则与公平正义之需求等五个方面来论证。而对于可行性,主要是在个人身体条件允许生育的前提条件下,以医学技术条件作为依托和根据来论证。第四部分,探究了艾滋病人行使生育权的保障及限制。本部分从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医学技术层面以及立法层面四个方面来分别寻求解决和完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