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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加入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文件后,社会资本主体响应号召,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行业,由政府牵头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建立的养老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公私合作)模式开始在我国逐步推行。作为一项新兴养老模式,养老PPP模式推行的时间尚短,从模式的运行的主要环节来讲,该模式产生了社会资本参与完成养老公共服务任务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新型法律关系,但是不代表行政权从政府手中产生转移。该模式运行中,政府行为的规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影响了政企双方的长期合作,因此必须对养老PPP模式中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和完善,防止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损害社会资本主体和养老方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出发,研究养老PPP模式中政府行为的体现和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找出其中对政府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对我国养老PPP模式进行概念分析,梳理该模式下的政府行为;然后从行政法规制的角度总结当下对政府行为的规制现状,研究在立法、政府违约行为、政府参与养老PPP项目程序、政府监管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规制的不足;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解决办法,从完善涉及养老PPP模式的行政法法律框架、强化政府的诚实信用责任、完善政府参与养老PPP项模式的程序、健全政府对养老PPP模式的监管机制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养老PPP模式行政法规制的建议,充分发挥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满足民众的福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