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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大部分湿地地区存在片面关注经济发展,忽略湿地生态保护的现象,由此引发各种次生环境问题,严重影响湿地地区生态保护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针对现阶段我国湿地保护存在的国家层面立法缺失、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以有效地制止湿地破坏行为,遏制湿地环境的持续恶化,进一步实现湿地资源有序、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本文从我国湿地资源开发、使用、维护与管理现状出发,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湿地保护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在借鉴世界湿地管理法律制度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湿地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的建议和对策,力求为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湿地专项保护法律,在法律规制下科学管理和利用湿地资源,为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循环有序发展做一些积极的探索。本文旨在藉此提高公众对于湿地系统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实现湿地面积增加,生态功能恢复,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湿地理论,首先提出湿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概述了湿地保护的生态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以及湿地保护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在对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简单介绍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湿地法律概念不清楚、法律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执法监督受制约、责任不明确、湿地土地权属不明六大问题。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湿地法制建设亟需法理创新和加强生态利益保护。第三部分是世界湿地法律保护的先进经验与借鉴,首先介绍了我国作为湿地保护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对于更好地履行公约的启示,其次重点介绍了美国湿地法律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三大理念,以及英国湿地保护的三项法律制度。最后介绍了日本等国家在湿地保护中的先进做法以资借鉴。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中吸取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湿地法律保护办法。第四部分阐述了笔者对于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构想,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做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提出了《湿地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构想,最后对于构建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提出了学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