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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索晚清时期,曾先后三次恶性加征摊派赋税,以及这一政治行为对当时整个国家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本文起源于对四川赋税加征的探索,在收集整理四川赋税加征的相关资料时,发现晚清时期四川赋税加征非常频繁,晚清60-70年间,非常系统化的大规模的赋税加征曾先后三次出现。根据这一线索进而逐步深入至全国其它各省,进一步探索晚清三次恶性赋税加征是否是只存在于四川地区,还是全国各地皆然,通过对各省财政说明书这套资料里相关赋税加征的整理,发现三次赋税加征都是全国性的,加征的税种,大同小异。加征税额按各省经济状况,不等额摊派。很多赋税加征的命令都是由晚清中央统一下发全国各省,特别像开征厘金,盐斤加价,契税加征。几乎都是中央统一下发各省。像第一次加征赋税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第二三两次,分别为甲午赔款,庚子赔款而筹集巨款。两次巨额赔款部分由全国各省摊派。对各省财富的搜刮,规模是空前的,特别是第三次加征,赔款与新政同时进行。像“府库一空,罗掘俱穷”这些词在各种资料,无论是各省财政说明书,还是晚清各类报纸上都频繁出现。在当时,中国的财力遭到巨大的损耗,对当时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政治后果,统治根基动摇。人民生活进一步恶化。民国的经济状况为什么是那样一种情形,根子就出在晚清的各项政策上,赋税的恶性加征对当时经济的影响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晚清70年间,曾三次大规模的加征赋税,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影响是巨大的。加征赋税与晚清时期的重大的历史事件联系异常紧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甲午战败赔款,庚子赔款,清末新政。结合丰富的赋税加征资料,再运用经济学中的拉弗曲线理论,投资乘数效应理论,税收乘数效应理论,总供给-总需求相关理论,需求弹性理论,制度经济学方面的一些观点,分析赋税加征对当时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运用历史比较法将前后三次赋税加征的税种和增税数额进行比较,能够比较清晰的看到每次加征赋税的程度。经过这样一些过程,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大背景的理解能够进一步深入。根据晚清60年间的赋税加征在政治、经济、制度,三个个层面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其一、晚清政府赋税一次次加征,特别是甲午和庚子两次数量巨大的加征,再加上苛严的征税制度,公信力的丧失,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压垮了这个风雨飘摇的王朝。其二、三次不同程度的恶性赋税加征,长期抑制了农业的发展,是60年间农产品单产量一直呈下降趋势的决定性原因之一,农业单产量的下降,人口增长而人均田亩数不断下降,人均收入下降,农业朝着衰败的方向发展。田赋和生活必需品税率的恶性提高,使得广大的农民生活水平低下。其三、晚清政府对生活必需品赋税的历次加征,很大程度上将赋税负担转嫁于中小地主和佃农,而大地主更易于将田赋转嫁于他人,而受害相对较轻,加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其四、因赔款而恶性提高税率,使得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受到严重的打击,经济发展受到抑制,然而制度的两次良性变迁对经济的促进,却使工商业发展挣脱大量征税的消极影响,而艰难地向前迈进。其五,最后一次自救的清末新政,因为是在赔款数额比甲午赔款额还要巨大,各种税赋税率恶性提升的时刻进行的,这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比甲午赔款后受到的打击更为沉重,税收基础更加萎缩,在这样恶劣的经济环境下,在财政收入越发减少的时刻进行的社会改革,走向失败成为必然。其六、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的衰落同时发生,工农业发展的不平衡在在晚清的最后十几年间已初见端倪。清末两次巨额的赔款,白银的大量外流,过重的赋税加征,从长远来看,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