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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应尽义务,但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来谋取最大限度减税或不承担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目前,我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操作隐蔽且复杂,已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为此,我国应加强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可以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着手,立法上补充转让定价法律中各章未完善细节,行政上限制税务机关过分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上设立专业审理机构保障各方权益。同时,对预约定价协议和成本分摊协议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增加其实用性,增强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效用,实现转让定价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依照顺序展示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案例分析、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等内容。通过浙江神舟置业有限公司与税务机关的一场一波三折的诉讼,得出转让定价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更为严密的转让定价税法体系。第二章,规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理论分析。国外对转让定价避税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起步早,很多国家都具备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而我国对转让定价避税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起步晚,法律更新速度快,应用研究多,而理论研究少。但国内外对于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都处于滞后状态,滞后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在相关概念界定方面,提出关联企业界定的三级结构畅想及认定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范围应该变窄。再者,介绍现在关联企业常用的七种转让定价避税手段,提出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应当进行法律规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第三章,我国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规制的现状与缺漏。查阅规制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文本,归纳法律规制的阶段成果和缺漏,发现概念界定存在模糊,预约定价协议在应对转让定价避税方面还存在不足,即数量少和速度慢、类型分布不均、区域分布差距明显、从正式申请到达成安排所需时间长、行业差距显著、争议解决方式单一。成本分摊协议存在问题如下,即重视不足、内容不够细致、适用主体范围窄、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不清晰。另外,根据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我国在司法上并没有在这一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章,域外对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经验。相较于我国不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域外对转让定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去借鉴,比如对信息披露原则的运用。同时,提炼出澳大利亚的预约定价制度与美国设计成本分摊协议方案的诸多优点,如澳大利亚积极开发多样化的APA产品,推行转让定价避税风险评估产品,合理的APA程序;美国在成本分摊协议方案中实行预期收益和贡献率接轨,能在无形资产领域里产生良好的规制效果等,此外,还对国际合作和域外法院在转让定价避税案件审理方面的倾向做了说明。第五章,完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根据前文所述的争议点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首先我国应规范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认定,通过建立数据库规范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信息披露,使政府与企业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促进APA的发展;其次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本分摊协议对间接成本进行分配的方法,建立专业机构规范转让定价案件的审理;最后,采取畅通税收情报交换渠道、更新避税地信息等手段加强国际合作,从全球视野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第六章,总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