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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引发舆论关注,由于司法机关往往以传统的偶然因果关系说对因果关系作宽泛的认定,导致此类案件有罪率过高,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影响司法公信力。本文第一章介绍了三个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真实案例,这三个案件案情类似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通过对判决不一致的原因以及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分析,归纳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行为人的轻微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文第二章对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因果关系的理论选择展开分析。第一部分首先阐述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的界定及司法现状,通过对体质、特殊体质等基本概念的阐述,结合学界的通常表述,引申出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的基本定义,并通过大量的审判实例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征,从而界定何为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其次分析此类案件的司法现状,得出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在实务中有罪率过高,其原因是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主要采用偶然因果关系说认定行为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对国内外刑法因果关系主要学说进行分析比较,对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国内传统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及学界的最新主张逐一介绍研究,通过分析比较,从因果关系研究的本质为归责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更具操作性出发,得出客观归责理论是认定此类案件因果关系的最佳选择。本文第三章以第二章研究所得出结论,以客观归责理论对本文三个案例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得出三个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事实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未创设被害人死亡的危险,不能对行为人归责,该三个案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均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文第四章结合前文研究,提出相关启示建议。由于此类案件判决不公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对因果关系认定不一、死者家属对司法的严重干扰,笔者认为应构建基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因果关系判定流程,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分为归因与归责两个阶段,并对被害人所受直接外伤程度作出鉴定;由于大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没有特别认识,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不能进行归责,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将被认定为无罪,为排除外界特别是被害人家属对办案的干扰,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其独立性,严格依法办案,同时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文书应对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