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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问责制被频繁提及,这与建立责任型政府的目标密不可分。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的新行政运动,试图将传统公共行政的“效率至上”转变为“重视公平与社会责任”,这是早期责任政府理念形成的雏形。责任政府与现代民主政治是我国目前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之一,而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又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起步较晚,学术界通常认为其实行于“非典”时期,而后各地方政府颁布了行政问责法规制度,自此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从运动式的问责走向制度化和常态化问责道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进程正在由突发事件问责转变为日常行政工作问责,由上级领导的权力问责转变为依法依制度问责,由行政“错为”、“乱为”问责转变为“无为”也须问责。本文以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制为研究对象,从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入手展开论述,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问责制在各领域的具体建设实践分析研究,总结出了构成内蒙古自治区问责的六要素,以六要素为基础提出了内蒙古自治区在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行政问责制立法滞后、异体问责薄弱、问责要素界定模糊、官员复出制度缺失以及司法救济领域空白等,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对先进国家的经验借鉴,结合地方政府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包括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问责主体多元化发展,问责程序规范化,拓展问责范围,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有制度可依,加强问责过程的司法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