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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型论文以具体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以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作为研究的前提条件。本文引用了关于赌博的两个具体案件,比较分析刑法对赌博罪的具体规定,结合多个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得出赌博罪过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功过利弊。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取舍主要要看该国的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因此,对于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完善采用非犯罪化与犯罪化结合适用,同时非犯罪化具有客观优先性的思想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由。即某娱乐场涉赌案和某网络赌球案。第二部分为案情介绍。分别详细介绍了两个涉赌的具体案件,提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娱乐场所涉赌适用行政法规或适用刑法的选择以及网络虚拟赌场的定罪量刑问题。第三部分为争议观点及分歧意见。根据两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意在突出案件的争议点,提出有分歧性的判断。第四部分为法理分析。剖析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引用了我国成文法规、司法解释、理论观点,意在找到支持两个案件不同结论的支撑,形成表面上的案件结论分歧,为下文开展研究结论的具体论述做好铺垫。在此基础上,总结上文案例分析内容,突出了两组矛盾:一为内陆娱乐场所限制性经营模式与澳门等地赌场外向发展形式;二为网络赌球的严厉打击与国家彩票的无限发行。对于这组矛盾,引入赌博罪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这一理论并不是直接引用作为结论来适用,而是作为理论假设,对赌博采用完全犯罪化处理将会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对赌博适用完全除罪化亦将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借鉴国外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理论适用环境,得出该理论运用的关键在于司法文明程度的进程。我国的社会环境可以对赌博罪采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居中策略,即赌博罪的有限非罪化处理。第五部分是结论。承接上文赌博案的法理分析,给出案件处理的最终意见,同时在有限非罪化思想的引导下,思考对我国赌博罪相关法律的完善。具体而言为将赌博罪逐渐除罪化、轻刑化运用于具体实践中,目的在于达到形式与实质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