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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严重侵犯从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爆发。涉事企业小到包子、馒头小型食品加工厂大到沃尔玛、肯德基、麦当劳等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事件给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敲响了警钟,也使得政府部门都对食品的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因此,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和法学研究机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都投入了许多积极的力量,主要试图通过建立以政府监督为主要手段的食品安全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这样的保护方式没有起到足够作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仍然受到严重的挑战。笔者认为,当前的保护模式存在较大欠缺,需要作出以下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让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首先,应建立以食品生产经营商为主要义务主体的信息提披露程序,政府仅作为监督机构参与其中。 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获取信息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商应当作为信息提供的主要义务主体。政府作为第三方,其主要义务是对主体是否及时准确的提供信息进行监督,也不再做食品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在食品消费中存在三方,一方是消费者是食品的购买使用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另两方是食品生产经营商和政府,是食品消费中知情权的义务方,有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想要以政府监督为主要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实践中食品生产经营商在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上相对于政府监督部门有着更大的优势。不论是原材料的获取还是加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都能够直接获得第一手信息。因此,由食品生产经营商来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才能够作到最准确、及时和全面,只是在这一过程需要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 其次,建立食品生产全过程信息披露制度,确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转变以往事后监督的方式,从结果向过程转变。 知情权的内容不应该只包含最终的检测结果,消费者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也有知情权。食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消费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包括材料的新鲜度、加工工艺、包装使用的材质等都有可能影响食品的性质,原本无害的材料可能因为加工过程中的方式改变而产生有毒物质,所以为了保证食品的最终安全,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是相当必要的。除此之外,对于全过程的控制还能在食品安全事件产生后迅速定位责任人,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制度,帮助消费者维权。 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实现的原因,笔者提倡通过建立以食品生产经营商为主要义务主体的食品生产过程信息全披露体系,从源头上给予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权利并提供最终维权的手段,保障生产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全面实现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