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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这句老话儿说明,食物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物质资料,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外国始终都会被摆在最重要的位置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人民早已摆脱了60年代的大饥荒,由温饱走向小康致富道路,然而中国的老百姓刚刚“吃饱”就面临着日趋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2006年的苏丹红、毒猪油事件,2007年的速冻食品深圳撤柜事件,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2009年的农夫山泉砒霜门,直至2011年河南瘦肉精、地沟油和最近发生的蒙牛致癌物超标,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大事件,频频发生的惨痛经历不断刺激并伤害着老百姓的脆弱神经和健康生命安全。保障民生是国家向上发展的核心使命,而食品安全则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针对近年来不断泛滥的有毒食品,缓解中国老百姓对“餐桌上的安全”的担忧,我国政府对此三令五申,不断发布公文强调食品安全,并于2009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拟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漏洞,随后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尽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已被视为我国发展的头等大事,但现行法律机制中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刑法规制制度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缺陷,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仍然不能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同步。因此,在全球普遍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下,如何利用刑法这最后一道屏障,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社会的政治稳定和良性运行,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促进和谐社会的最终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的食品是世界上最为安全的国家之一,相关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制度和刑罚量刑体系比较发达,某些制度在创新和设计上具有自己独特的美国模式,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可谓独树一帜。基于此,本文主要尝试运用历史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目标着眼于比较分析中美两国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制度,尤其是犯罪立法和刑罚上的差异,针对中国食品安全刑法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结合美国在食品安全立法上的发展经验,提出如何改善我国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