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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无法在事实上对外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需要有自然人作为法人的代表对外传达意志,执行活动。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唯一代表,对外代表法人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我国公司法所特有的一项法人代表制度,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且每个法人的代表人是唯一的、确定的。我国法律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诸多的权力,包括对内权力和对外权力。对内权力包括管理企业内部事务及掌控公司财务大权,对外权力则包括代表法人进行诉讼,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为法人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还具备公司章程及决策机关所赋予的各项执行其决策的权力。但是,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经常有被滥用的风险,通常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力、越权签订合同及其他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相冲突的行为,侵害法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关于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的问题,学界早有讨论,多数学者将这一问题归咎于法定代表人制度本身,即由于法人代表人将多项权力集于一身,没有适当的制约和分权机制,所以才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应以共同代表制代替之。另外,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也被认为是侵犯公司自主权的行为,应当一并废除。但是笔者却对这一论断持有不同意见。首先,我国的法人代表虽为“法定”,但是在法条表述上为公司自治留有足够的空间和余地,并非专断的法律强制规定;其次,法定代表人虽然同是肩负诸多责任,但是并不能就此认为法定代表人是“集权者”,因为这些权力只是诸多职责,并非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绝对的从决策到执行再到监督的完整的权力。即使实行共同代表制,将权力分散于各个不同的董事身上,依然无法限制拥有某项权力的董事滥用自身权力,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人代表滥用权力的问题。何况,废除制度的成本是巨大的,目前相关公司企业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许多都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设置进行行业管理,如果变为多人负责那么势必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困难和混乱。笔者认为,解决法定代表人权力滥用问题的最好办法并非是“除旧立新”,废除法定代表人制度代以其他制度,而是通过配套法规的完善,保证法定代表人履行其法定义务,限制权力的滥用。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更高权限的诉讼权;建立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的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完善法定代表人忠实勤勉义务,做到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提供明确指引,提高其违法滥用权力的成本,在公司法人权力被侵害后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依据。本文将通过四部分进行分析论述:第一章介绍了我国法律赋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内容,这些权力散见于实体法、诉讼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中,但通过权力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代表公司诉讼,对外签订合同办理手续,对公司内部事务及财务进行管理。第二章介绍了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的具体情形。包括滥用诉权,越权签订合同,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相冲突及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背弃公司利益四方面,对应于法律所赋予其的权力范围及实际案例中出现的情形。并通过案例具体介绍了每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是如何滥用手中权力的。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合理性与共同代表制的实用性。首先分析了法定单一代表制的必要性及优势,并提出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的原因在于与其职责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次分析了董事共同代表制无法实现限制法人代表权力滥用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限制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的具体措施,即赋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更高权限的诉讼权;建立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的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完善法定代表人忠实勤勉义务三方面。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收集整理了与法定代表人相关的国内法条,挑选并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同时参考借鉴了学界前辈的诸多理论成果和学术思想,通过综合分析论证得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