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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标志着信息时代来临的网络经济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围绕互联网发生的案件特别是国际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并且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的全球性、虚拟性、跨国性、多元性、自由性以及新颖性等特点,而目前网络立法的发展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抑或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还不完善。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使得传统国际私法在诸多方面都受到很大的冲击,尤其是它动摇了传统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所以,客观上就需要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理论继续向前发展,而法律研究的基本思维方式应是从法律本身出发,最后归结于法律。只有通过这样的研究方式,才能使我们的研究不至于脱离实际,不至于出现一种纯理论的探讨。在知识经济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为我国的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可能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由于受我国地域、民族、人口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因此,要想在知识经济的新一轮竞争中走在前列,全面实现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到知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我们不但要抓住机遇,更应该注重法制建设。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正确的政府经济政策固然重要,但是与国际接轨的完善法制同样是我们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时,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一定要注意与各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协调,注意与国际民商事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协调,理性的对待互联网对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挑战。我们不能采取司法沙文主义的态度,任何过度管辖的做法非但无益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反而最终会有损于国家的主权。本文旨在通过采用对已有的国际私法理论进行研究的方式,对现有的有代表性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理论和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国际电子商务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可供借鉴和采用的解决方案。同时,笔者认为,在以市场为枢纽的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趋同化和一体化,预示着法律在全球普适性的可能。因此,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略尽绵薄之力,以期共同推动世界法律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