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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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作为消费者识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符号形式而存在,商业外观本质为商品形状构造的整体外在表征,属于特殊的商业标记类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中以规制不正当模仿包装装潢的仿冒条款作为商业外观法律保护依据。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法院通常认为基于消费者认知水平易将商业外观作为装饰而不能发挥区分来源的效用,一刀切地否定商品形状构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能性。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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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作为消费者识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符号形式而存在,商业外观本质为商品形状构造的整体外在表征,属于特殊的商业标记类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中以规制不正当模仿包装装潢的仿冒条款作为商业外观法律保护依据。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法院通常认为基于消费者认知水平易将商业外观作为装饰而不能发挥区分来源的效用,一刀切地否定商品形状构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能性。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商品形状构造保护设置较高的标准,反观美国、日本国家早已意识到商业外观对实现经营者竞争优势发挥着传统商标无法比拟的效用。因此,我国司法中对商品形状构造的绝对否定与市场有效竞争理论相悖离。对商业外观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进行探讨,首先需要明确商业外观的定义与基本属性。商业外观基于多样化的构成要素和独特的排列组合,事实上涵盖了商业活动中给公众视觉感受的商品、服务等对象范围。其次,根据路虎陆风案对比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同一商品特征的路径多元化,明确商业外观法律适用的优先顺位与多重保护并不矛盾。通过探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因,表明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重叠存在的必然性,因此只有从根本上对商业外观客体范围加以区分才能化解法律保护边界的模糊性。最后,通过追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说的起源,探究在商业标识制度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位,即在商业外观制度中提供商标法保护并不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平行适用,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保护的独立地位。通过立法条文和司法实践探寻我国商业外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现状,发现主要问题表现为有一定影响、功能性和混淆可能性要件的适用争议,而法律制度的构建离不开基本原则的指引。在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政策目标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规制不正当模仿行为存在模仿自由原则性条款的缺失,而司法概况中的问题与冲突实则是对模仿自由与禁止仿冒边界划定的争议。从美国商业外观制度和日本模仿行为延伸保护理论展开研究,结合我国商业外观制度的发展现状,厘清我国“有一定影响”上限的标准,权衡替代设计在功能性要件判定中的地位,明确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前置要件,进而完善商业外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以推动商品形状构造在我国市场竞争中的创新与发展。在我国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体系中,因立体商标注册难度较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成为商业外观制度构建的基础。因此,完善商业外观反不正竞争法保护首先需从立法上认可商品形状客体类型的独立性,将其与包装装潢相区分;其次,借鉴域外理论研究来解决我国商业外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功能性和混淆可能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矫正其在司法适用中混乱甚至错位的现状。在固有认定路径下重新审视知名商品的定位,厘清商标对商业外观相似性判定的影响,采用客观性较强的调查报告制度以削弱法官个人判断。在现有制度下根据市场经济和竞争需求,以模仿自由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外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发挥其知识产权专门法“孵化器”的作用,在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下正确审视和保护商业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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