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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是自马克思以来最重要的左派哲学著作,它由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理论所构成,前半部分论证了建立在初始条件之上的假定的正义理论;后半部分论证了在初始条件之下实际的组织机构该如何运行。罗尔斯在很多地方说过纯粹的思辨论证可以证明他关于现实状况的判断是正确的,比如他区分了公正与形式的机会平等。然而,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关于公正与秩序良好的社会理论,以此来分配财富、收入、自由、机会以及权威地位。他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实是关于"正义"的一个政治的和道德的概念,它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 罗尔斯利用"反思的平衡"这一方法来确证他的正义原则。"反思的平衡"在道德理论、道德认识论和应用伦理学中至关重要。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之下个体的理性思考必然会导向正义原则。在纯粹假设的情境中,无知之幕创设了关于平等的初始条件,即每一个参与契约的理性人对他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个人财富或者自然的能力都一无所知,这样,理性、客观以及公正的契约团体将会选择一个能够足以保证平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制度。 伟大的功利主义者在十九世纪首次提出了功利主义的主要原则,即公正的社会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获取最大的利益或幸福。不过,罗尔斯拒绝了功利主义,因为它无视个体之间的差异。既然功利主义以获取最大幸福和最大的福利为目标,那么它必然无法确保个体的权利。罗尔斯以康德式的社会契约传统来阐述那些原则,以引导那些处于弱势的个体、确保所有人初始的平等自由权以及对社会价值和共同体作出说明。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这样一个命题出发,即"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正义",这就是说,好的社会是根据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罗尔斯断言,那些既定的从哲学领域中发展出来的正义理论是不充分的:"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正义理论以此来替代那些长久以来一直支配着哲学传统的学说。"他把他的理论称为"正义即公平",其目标是构想出和社会正义相一致的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他声称"正义即公平"提供了一套可行的足以满足现代民主社会需要的政治程序。源于工业社会的多元主义是现代民主的永恒特征,这使得"哲学对民主的优越性"这一信条受到质疑。 罗尔斯后来的著作围绕着"稳定"这一议题而展开:按照那两条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能否持久?他在以"政治自由主义"命名的文集中回答了这个问题。在该文集中,罗尔斯诠释了交叠共识理论,或者说拥有不同信仰和哲学观点(或拥有不同的善观念)的公民之间就"正义即公平"达成共识。罗尔斯在该书中还论证了公共理性理念,即所有公民的一般理性(the commonreason)。 然而,罗尔斯的著作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其中不乏尖锐的批判,这些批判本身就表明罗尔斯的著作对于那些想要思考当代社会和政治理论问题的人是多么的重要。本论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试图辨认出罗尔斯在与批评意见的论辩中所经历的哲学立场的转变。 本论文最主要的目的是想通过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性分析以寻找其核心理论,进而对《正义论》的论证是否充分及是否完备做出判断,最后则结合一些最主要的批判意见来分析罗尔斯的哲学立场。 本研究使用规范概念分析和论证分析的方法。其原因主要是所需要研究的问题都已经被某个特定的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出来了(如《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论证的社会正义概念。因此本论文将对这些文本展开分析以阐明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悖论。 本研究所使用的材料可以在以往的专题研讨会和座谈会所发表的论文中找到,也可能涉及到国际期刊和其他关于罗尔斯哲学的文章等等。这也可以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具有普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