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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制度是对危害不重、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处置措施或者不起诉、免除处罚,从而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以达到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矫治与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世纪以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增加和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各国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广泛研究的课题。在国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已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向现代司法模式转化,由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转化,强调特殊预防,在预防中发展教育,形成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体系。正如早在1981年9月9日《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所指出的:“对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的学生那样,作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我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步创立并形成了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社区矫正、社会帮教、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等非刑罚处置措施和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多种非监禁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主要是基于成年人犯罪而设立的,尚未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区分与成年人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上可能存在的不同之处,而是单纯地适用与成年犯同种的刑罚规定,量刑时只适用我国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款规定予以适当从轻、减轻处罚,这并不能真正地体现未成年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之目的。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没有足够能力充分保护自己的弱势群体,在刑罚处置上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方式,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性化、社会化的特殊刑罚处置制度,“对待未成年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在罪与非罪之间,我们选择非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我们选择轻罪;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我们选择非刑罚化。毕竟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属不定型阶段,可塑性极强。”[1]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因此,研究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置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我们应在现有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科学地借鉴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成果和成功实践,进而规范和改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推进我国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制度的设立。为此,笔者从未成年人犯罪概念入手,通过对国内外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立法制度、设置机构的分析,了解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制度的先进经验,进而站在我国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所呈现特点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的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制度,在不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基础上,揭示我国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探寻原因,提出了对我国未成年犯罪非监禁处置制度重构的设想,即通过立法来完善该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明确权责;通过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与执行手段,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