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8月27日,经过十年的磨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第134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全条二款,具体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定内容以及授权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该条款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法人一样,在具备破产条件时,可以适用统一的破产法程序,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破产,退出市场;并基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授权国务院可以在《企业破产法》框架下,制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这就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争论的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体例的选择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同时,由于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银行破产的原则性规定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要求,加上缺失存款保险制度等原因,现有的相关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渊源存在无法解决商业银行破产退出市场的问题。为此,如何设计和构建我国未来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需要从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的课题。本文正是为适应这一现实需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问题金融机构退出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基础上,从经济法的视角,提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及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本文共有八章,遵循理论分析、立论和分论的思路展开。第一章为理论分析内容,归纳商业银行特殊性对破产制度的特殊性要求;第二章属于立论内容,提出建立商业银行破产特别法和配套保险制度的观点和确立制度框架;第三至第八章是分论构建内容,针对商业银行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上的要求,提出具体的适应商业银行特殊要求的特别破产程序制度设计。第一章商业银行破产特殊性,本章是全文的立论基础,主要通过对商业银行和普通公司不同的比较分析,归纳出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进而为第二章分析现有立法不足和制定商业银行破产特别法奠定理论基础。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破产退出的内外部环境、商业银行破产的界定、商业银行破产与其他市场退出方式的关联,分析了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特殊性,进而得出了对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别处理,即构建一套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结论。第二章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本章首先对比研究了国际上通行的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和破产程序,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商业银行破产特殊性,归纳出:我国现有立法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破产特殊性要求和缺失存款保险制度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制定商业银行破产特别法《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并适用司法破产程序的思路,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研究了制定该部法律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破产例外等主要内容。本章还分析了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银行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法院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等主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此外,本章还针对问题,提出了构建完备的商业银行破产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时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本章确立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之后六章的具体银行破产程序设计确定了基本思路。第三章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本章对比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围绕商业银行在破产程序启动环节的特殊性,分别从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破产申请人、受理的特殊效力等方面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设计思路,提出商业银行破产除适用普通破产法项下的破产原因外,还引入了适合商业银行破产的监管破产标准;并明确了银行监管机构在破产申请中的特殊作用,确立了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或者经其批准同意后债权人、债务人银行方可申请问题商业银行破产的模式,不同于普通破产程序下债务人、债权人均有权申请的模式;本章还阐述了银行破产裁定对支付结算系统、净额结算的特殊效力和影响等内容。第四章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从分析商业银行破产对管理人的特殊要求切入,介绍了国外银行破产管理人的类型,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资格、选任及职责等内容。第五章商业银行破产债权人的确认和组织,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债权人不同于普通企业债权人的特点,本章结合商业银行具体金融业务和产品,深入分析了不同法律关系项下金融债权人身份的确认;并阐述了在商业银行破产债权人人数众多的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中的应用。第六章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本章是商业银行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体现,在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重整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和研究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启动条件、重整主体、重整计划制定、审批和执行等程序以及和解申请主体、和解协议制定、表决和效力等内容。第七章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程序,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和债权类型的特殊性及其破产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决定了在银行破产财产的认定、变价、破产财产分配等程序存在诸多与普通公司破产不同之处。该章主要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和商业银行特殊性在破产清算环节的要求,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程序的设计建议,从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清理和确权、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等环节研究了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程序有关问题。第八章跨境银行破产,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对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影响和外资商业银行破产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挑战,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裁定的域外效力和对外国法院关于银行破产裁定承认和执行的原则,并详细阐述了跨境银行破产中法律适用原则、支付结算和破产抵销等特殊法律问题及解决策略。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针对目前缺少从经济法视角研究商业银行破产及具体程序设计的现状,为解决现有立法分散、缺乏操作性以及缺失配套保障制度等问题,在对比研究国内外银行破产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建议,并针对商业银行破产特殊性,就制定该条例过程中涉及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管机构及其职责划分,破产申请,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跨境破产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建议。此外,还对构建配套支撑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出全面的建议。论证中,笔者还针对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提出设计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要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金融稳定的视角出发,充分发挥银行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运用有形之手,对问题商业银行实施积极救助和重整,确保商业银行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