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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需要“控制”,本文的“控制”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以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为行为主体,通过对互联网这一预定目标进行有意图的影响,以达到“节制、调节”网络传播系统内外部因素协调地相互作用的目的,使互联网能够良好地发展。采取技术手段对同样是高技术产物的网络进行“控制”是一种有效手段。只有采取比网络污染者更先进、更高超的技术手段,才能清除同样是高科技的产物的不良信息、垃圾信息,尤其是信息“病毒”污染源。但是,单纯以技术监管因技术发展而形成的新传播,也会带来技术“控制”与公民隐私权、公民言论自由、网络伦理道德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必然会影响到“控制”技术的效果。因此互联网的控制不能只局限于对其内部因素即互联网内容和网络行为的“控制”,还必须考虑到对其外部环境即社会学角度的“控制”,使得网络传播系统各组成要素协调作用。同时,本文在梳理互联网“控制”中使用的技术、技术应用实例的同时,得出技术手段的应用产生的效果存在三种状况:技术本身“乏力”、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社会手段不协同、技术手段与技术应用环境(即网络传播环境)不协同。本文的研究重点就在于找出这些技术“微效”或“无效”状况的原因,从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互联网“控制”的行为主体的“控制”行为与“控制”的客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和从传播学与社会学对造成这些效果的原因进行思考,并针对相应的原因提出改善互联网控制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