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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在当今社会呈现不断蔓延的趋势,针对毒品犯罪问题所进行的刑事立法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上,对比西方国家在治理毒品犯罪时所采取的严密法网、重视罚金刑的适用以及刑罚手段多样化等先进经验,我国毒品犯罪刑罚设置中还存在着诸如法定刑设置不均衡、对财产刑的规定不够完善、死刑的适用范围需调整、缺乏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等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形成的原因可以大致归结为三方面:历史原因和现实形势造成对毒品犯罪的重刑主义思想浓厚、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不足造成对刑罚的依赖、对毒品犯罪各环节社会危害性层次划分不明确造成刑罚设置轻重不合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及毒品犯罪治理实践的需求下,有必要对我国毒品犯罪的刑罚结构进行完善。结合目的刑论的相关理论和西方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我国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对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层次进行划分。刑罚设置必须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在对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进行完善之前,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层次进行划分;第二,调整毒品犯罪中死刑的设置范围,使毒品犯罪死刑的设置符合刑法总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第三,确立自由刑在毒品犯罪刑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自由刑具有刑期幅度大、适用面宽、灵活性强等特点,在毒品犯罪中,在数量上占大多数的是需要施以自由刑的犯罪行为,因此,应确立自由刑在毒品犯罪刑罚设置中的主体地位,避免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受重刑化或轻刑化思想的影响而始终在轻重两端摇摆不定。第四,加大财产刑的适用。毒品犯罪是一种贪利型犯罪,针对其犯罪动机应注重对其予以经济上的制裁,对此应从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和充分发挥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这两方面对财产刑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在治理贪利型犯罪中的有效作用。第五,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设置。任何一类重罪中都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形,毒品犯罪亦然,对于这类犯罪,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对犯罪分子侧重于教育改造,帮助其重返社会。需要强调的是,毒品犯罪的产生和蔓延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对毒品犯罪的治理,除了在刑事立法上对其进行严格规制以外,还需要更全面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手段来充分发挥作用。毒品犯罪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毒品犯罪的立法研究也要根据现实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而不断推进,才能为毒品犯罪的治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