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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高发的侵犯财产的犯罪类型。随着科技进步、社会不断发展,一些新型诈骗犯罪不断涌现,其定性、证据采信等方面均是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这些焦点问题都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诈骗罪罪与非罪以及定罪量刑的问题也因此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所论述的广东省农村地方出现的地下六合彩诈骗现象,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诱使他人垫资购买地下六合彩,如果中奖即还款,不中奖就逃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种现象涉及三个方面的争议:一是到底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诈骗;二是因被害人明知购买地下六合彩系不法行为而为之,其遭受的损失影响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三是垫资购买地下六合彩没有中奖的诈骗类型最后是诈骗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基本案情以及该案例出现的三个争议所代表的肯定与否定观点,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现有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层层对民事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分、不法原因给付是否影响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既遂未遂的区分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通过被告人在实施借贷或诈骗行为时本身现有的量化的评价指标和被告人自身所已经表现出来的客观的诈骗行为,能够推断出被告人具有主观占有的目的。其次,从刑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诈骗罪的构罪要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诈骗罪予以打击的必要性等角度,认定购买地下六合彩这种不法原因给付仍然应当受到刑法保护。最后,在诈骗既遂、未遂问题的认定上,从学者对既遂认定标准的不同见解到现有的立法、司法解释到笔者对本案既遂未遂认定的具体分析,得出本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的结论。希望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