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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无疑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最关心的问题,在学者们的努力下,关于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这些学术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指引和推动的作用,帮助我们解决了许多制度建构和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已俨然成为立法、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声音。从这个角度上讲,学者们十几年来对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还是卓有成效的。然而,在卓有成效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理论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客观存在的司法实践之间仍存在着大量的矛盾。理论反对理论;理论研究脱离现实、歪曲现实、枉顾现实;司法实践拒绝理论指引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立法者、司法实践人员与学者们自说自话,观点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不同于刑事司法改革初期,人们对改革的方向及内容的认识还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较高的一致性,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观点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已经开始渐渐浮出水面,阻碍着刑事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来说,怎样解决这些矛盾已经成为了关系到刑事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就在于此。
近年来,公正、效率、人权三个概念可以说“统治”了整个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所有的讨论几乎都会围绕着这三个概念展开。可以说是在这三个概念的帮助下,刑事诉讼法学界完成了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刑事司法改革理论的初步建构。然而,在笔者看来,对于已然展开的第二轮的刑事司法改革,仍停留在公正、效率、人权之类的基础价值构建和目标设定的理论研究层面已无法满足改革的需要,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可以认为与这种理论供求上的脱节不无关系。本文对公正、效率、人权三个概念展开了讨论。通过对公正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的分析,认为一直以来将追求公正作为所有改革的绝对中心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虽然公正值得追求,但仅就刑事司法制度这一社会制度而言,其最为根本的目标还是在于“犯罪控制”,保证其“犯罪控制”功能的实现才最为根本,才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是决定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关键。因此,讨论刑事司法改革无论如何都应当将“犯罪控制”的实现作为中心。通过对效率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的分析,认为仅以“效率”概念无法完全涵盖其指涉的支撑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的内涵。笔者选择了“司法效益”作为效率概念的替代。以其“物质基础”的属性,强调刑事司法制度必然受到社会资源有限性的制约。制度改革,一定要正视社会资源的制约,在保证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推进各项改革措施。通过对人权理论的分析,认为正当性赋予是人权概念的根本功能之一。法律制度本身也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否则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改革措施若不结合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理念,难以在现实中有效推行。
借用“社会宏观动力学”的思路及分析方式,结合“犯罪控制”、“司法效益”、“合法性/正当性”三个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笔者将这三个概念作为影响刑事司法制度变迁的“基本作用力”,构建了一个刑事司法改革宏观动力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以“犯罪控制”为中心、以“司法效益”为支撑、以“合法性”为制约,相互影响制约的三角框架结构。笔者在文中应用此分析框架,解释了刑事司法制度变迁中的各种现象,并试图通过该框架,对我国即将开展的新一轮的刑事司法改革进行初步地前瞻性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