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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文章写作的背景是《合同法》颁布实施不久,其中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规定的适用,特别是新制度、新规则的适用问题尚欠系统充分的研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也未为之提供足够的经验积累。基于此,笔者在文中运用比较研究、实证、评说、历史研究、法理研究、逻辑研究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全方位剖析了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合同法》在违约赔偿案件中更好地适用有所助益。本文首先集中探讨了研究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所关涉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作为下文的铺垫;接着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前提,即赔偿责任的构成;最后论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除前言、结论外,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五个基础性问题,包括:(1)违约损害赔偿概说,其中阐明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并指出在我国,损害赔偿的方法应是金钱赔偿;(2)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论证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观点,并进而推出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合同如约履行情况下的状态;(3)违约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指明损害赔偿责任有法定和约定两种确定方式,后者的适用优于前者;(4)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提出并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遵循的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限制原则以及受害方标准原则;(5)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救济措施的关系,认为损害赔偿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之间的关系为功能互补,而违约金则属于约定损害赔偿的范畴。第二部分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问题。其中首先论证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并分析了归责原则的适用;随后阐述了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认为其积极要件是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消极要件是不存在免责事由;最后探讨了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在考察国外相关学说的基础上,阐明了损害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特别指出在某些情形下对非财产损害亦应赔偿,同时认为对因果关系应当借鉴“二分法”理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这是违约损害赔偿具体适用的两大问题之一。该部分先从正面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界定,继而从概念、适用条件、<WP=3>适用方法、适用效果的角度论述了作为赔偿范围限制规则的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责任相抵规则及损益同销规则,重点是可预见规则。第四部分是赔偿数额的计算,这是违约损害赔偿具体适用的另一问题。其中探讨了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方法以及时间和地点,认为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根据自违约时起至提起诉讼时止,对受害方最有利时的债务履行地的相关情况,依照“损害赔偿额=现实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或者“损害赔偿额=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避免的费用-避免的损失”的一般公式,酌情选择适用具体或抽象的计算方法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