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权的司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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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上的规定不够细致,而仅有的一些规定也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执行,不同地域差别很大,而同一市县内的邻村之间村民自治情况亦存在较大差异。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生活的变迁,一方面,存在乡镇政权干预村民自治的情况(例如乡镇政府随意撤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村经济能人争夺政治资源趋势增强,许多农村企业主经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后,利用制度缺陷和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挪用集体资源,谋取私利,侵犯村民权利。村民利益受损,而此时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力,村民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和解决。本文以双重视角审视村民自治权,从个体性的权利视角探讨了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保障,从集体性的权力视角探讨了村民自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侵犯村民自治权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司法保障制度的构想。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新农村建设阶段,完善村民自治权司法保障制度,有利于切实维护村民在农村新型经济变迁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新农村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文创新性地采取双重视角,论证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提出个体性的村民自治权利是基础,它确立了村民在自治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权,排除乡镇政府的不当干预,并且主张国家提供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集体性的村民自治权是个体性村民自治权利实现的工具和手段,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为行使权力的主要机构,具备社会公权力的性质,权力只有受到制约和监督才不会被滥用,它决定了司法力量进入村民自治领域的必要性。此外,对村民自治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完善建议,例如罢免权的司法保障以及建立监察专员入驻村务监督机构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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