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构建“责任政府”、“生态型政府”的不断推进,以及引咎辞职相关规定的出台,政府官员的“引咎辞职”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得以推行实践,这也为引咎辞职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2014年4月,我国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68条首次将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这也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对环保官员引咎辞职作出了规定的基本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有利于纠正我国政府官员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错误政绩观,而且也是符合我国建立生态型政府的要求之一的。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保护我国当前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从我国新《环保法》第68条的规定来看,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是指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存在严重失职、失误行为造成的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或者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环境问题而向特定组织请求解除所任职务,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对环保官员引咎辞职作出规定的只有新《环保法》的第68条,且该条还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环保官员引咎辞职的对象不清楚、认定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后续保障缺失等问题。而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这些问题更突显出研究我国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具有迫切性。俗话说:“徒法不能以自行。”引咎辞职在环保法中得以体现确属我国环保法的一大进步,但区区一条法律条文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那么怎样来构建我国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制度的路径?首先,通过制定《环保官员引咎辞职实施细则》,明确引咎辞职的对象和认定标准、规范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后续保障。其次,从相关的配套制度出发,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等。这些从发现不足到提出完善对策的过程,都会促使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逐步落到实处,真正通过对环保官员的追责来加强对行政部门一把手的管控与追责,增加其保护环境的压力和动力,从而多层次、全方位的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