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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对自由贸易的放弃,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青睐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29-1930年的空前经济危机更加重了这种困境。为走出这种困境各国开始探讨解决方案。《关税贸易总协定》作为其中之一,它的主要作用就是每隔一定的时间它的缔约方都要进行关税减让的多边谈判,也是各主要的贸易大国针对贸易保护主义讨价还价的一个平台,而“祖父条款”恰好充当了这种手段。虽然《关贸总协定》从未正式生效实施,但美国等国家于1947年1月1日签署的《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意自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关贸总协定》的条款。该协议原本只作为临时适用,而实际一直到1995年1月WTO正式成立并运行,该协议存续了47年,最后的缔约方达到了128个。笔者认为:正是该《临时适用议定书》给了“祖父权利”适用的空间——在与GATT所规定的责任相违背的情况下,仍然适用优先适用相关的国内立法的权利。本文第一、二章主要介绍了“祖父条款”的来源、含义,并深入研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适用过程中“祖父条款”的范围和影响。对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各缔约方对“祖父条款”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和相应的分歧做了比较细致的讨论,其中主要就“祖父条款”的“强制性”问题、“现存立法”问题、对“祖父条款”的声明、立法冲突和1948年后被限制的国内立法的“祖父化”等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美国的特殊地位和当时的国际环境,美国的祖父立法具有代表性,所以本文在第三章特别将美国的祖父立法单独提出来进行研究,就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反补贴法》中的损害监测、《美国版权法》中的生产制作条款、《农业调整法》的第二十二章以及《1916年反倾销法》进行了探讨。本文的最后一章阐述了“祖父条款”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废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体系对于新的世界贸易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