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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约束,保险基金等未能充当起机构投资者的角色;而大多国有企业一方面资金不够雄厚,另一方面国家也不允许企业投资IT业;至于个人投资者,国家尚未有相应的投资渠道来引导个人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此,我国目前的风险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和银行。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经验看,银行和政府都不应作为风险资金的主要供给者。 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行为,又是市场体系中十分活跃的一种产业,对法律法规体系有着较高的要求。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高新技术开发的风险投资机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立法与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法和监管法规,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风险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度,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保护风险投资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为风险投资的正常运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通过分析风险投资的运行特征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推动作用,探讨建构引进国际风险投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框架,以期能为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提供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