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骚扰的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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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是古来有之,但作为法律研究课题被人们所关注则只有几十年的历史,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并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国家,我国则是近几年才将性骚扰问题提上法律议程。2001年出现在西安的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曾在当时轰动一时,拉开了国人从法律途径寻求性骚扰救济之道的序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规定的进步与不足,引起了人们对性骚扰立法的进一步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性骚扰概念的发展历史,对其作出“非性别歧视”的界定,立足于当前中国性骚扰的现状,以人权保护为基点,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比较成熟的反性骚扰理论和制度,设想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的构建。目的旨在探讨如何从民法的角度,以侵权行为法为救济手段,对自然人的性自主权进行保护,从而规制性骚扰行为。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即“性骚扰概述”、“性骚扰民法规制的基础—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性骚扰的比较法分析及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的构想”、“性骚扰民法救济的方式—侵权责任的认定”。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性骚扰基本问题的概述。首先介绍了性骚扰概念的起源、发展,得出了性骚扰不应当认定为性别歧视的结论,同时对其法律特征作出界定,凡符合各项法律特征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民法上的性骚扰;其次,通过一系列数据说明性骚扰在国内普遍存在的现状,分析其给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带来的心理影响和财产、身体等的伤害;最后,通过上述分析,揭示立法规制性骚扰的必要性,不仅是降低其危害的有效举措,更是加入WTO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第二部分主要是认为性骚扰民法规制的基础,应从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出发。首先是对人格权的概述;其次,综述了目前学界对于性骚扰侵犯何种权利的观点,同时分析了性骚扰与几种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肯定了其是对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但不能认定为对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侵害,通过层层深入分析揭示出性骚扰行为所侵犯的权利是性自主权,是一种与其他人格权相区别的独立存在的人格权;最后,分析性骚扰侵害的直接客体—性自主权,确立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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