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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已经过去5年之久,但是核事故带来的后果及其影响并未因时间的流逝而终结。目前福岛核电站附近辐射量仍超标,污水仍在不断增加,可以说事故仍在持续。在这场核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民众不计其数,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一度成为讨论的热点。其实,早在日本核电发展之初,即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原子能立法体系和核损害赔偿制度,整个核损害赔偿体系在实际应对损害赔偿时能正常运转,但同时也存在着部分问题。中国为了应对能源问题,也快速发展了核电事业,但是有关于核损害赔偿的法律近乎空白。鉴此,本文着力于考察日本核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以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为例,分析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对照中国的立法现状,期冀为中国的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日本核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宏观概述,梳理核损害赔偿制度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目的、责任原因、适用范围以及其与原子能法律体系的关系。第二部分以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法》和《原子能损害赔偿协议法》为主要依据,对日本核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探究,介绍核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中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免责事由、核损害赔偿的财务保证措施以及国家介入核损害赔偿的方式等问题。期望能够对日本核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进行详尽的剖析。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核损害赔偿制度暴露的诸多问题展开讨论。在整理各界对于日本核损害赔偿制度应有状态之诸多论说的基础上探讨日本核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包括是否适用免责条款、如何划定核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如何调整核损害赔偿财务保证制度以及是否设立国家补偿制度等问题。第四部分梳理了中国核能产业的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以及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简单比较我国与日本的核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找出我国在核损害赔偿立法方面的不足,并结合中国核能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中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