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公共人物”、“公众人物”等词汇被引入中国司法界,出现在许多人格权案件的判决书中。通过媒体的报道,“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中国对“公众人物”概念的法学研究还很不系统,不完善,学界对“公众人物”这个概念的界定存在诸多分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日渐出现的“公众人物”的类型化以及人格权的分类限制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 “公众人物”概念发轫于美国,21世纪引入中国后,十多年间“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发生了各种变化。这些变化,将美国的概念改造后使之适合中国国情,但其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从十多年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的定义并不明确,且发生了诸多“走样”,其中不乏一些与美国法律中“公众人物”概念相违背的“误用”。 为何美国的概念移植到中国后会出现问题?对美国法律中“公众人物”概念的梳理,将有利于正本清源,了解公众人物的真正内涵。研究中国的使用情况,找出其中对“公众人物”的几种误用方式并分析原因,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司法界和新闻界对“公众人物”这一问题的理解水平,避免一些误用情况的出现。 本论文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梳理美国“公众人物”概念的发展情况,以美国诽谤法、隐私法等法律为依据,对美国的“公众人物”概念进行理论溯源和梳理;第二部分研究“公众人物”概念引入中国后的使用情况,其中重点研究在中国出现的各类“误用”情况。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等方法,经过研究发现,在中国,“公众人物”概念的使用已于美国发生较大“位移”,被严重“标签化”,美国“公众人物”原则并不适合中国国情,不能直接照搬照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