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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权的情形屡见不鲜,逐年增加的趋势愈发明显。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对隐名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导致法院在应对同时或者有选择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股权确认之诉该类诉求时的表现和态度不一,各个态度争议不断,尚未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解读。对隐名股东在强制执行中权利保护的重视,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救济体制的完善和成熟,有利于避免激化更多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因此,本文立足我国现下的具体情况,从隐名股权能够被强制执行这个结论出发,对隐名股东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构建和完善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发挥一定积极作用。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性质,隐名股东在商事交易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中与名义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借此引出隐名股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隐名股东如何得到救济的问题。当前的法律中,隐名股东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争议状态,缺乏准确的定义和统一的标准。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不清晰,对隐名股东所涉及到的权利影响巨大,所以分析好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是很有必要的,是本文讨论的前提基础。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目前在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困境及必要性。立足于我国当下对于隐名股东对其隐名股权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法院是否对隐名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所采取的处理方式,进行深入分析。目前,我国法院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权利外观主义原则,认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根据信赖利益和公示登记主义,认为该被强制执行股权虽然实际上属于隐名股东所有,但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而另一种处理方式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隐名股权如果能够被强制执行,一定要真正属于名义股东所有,在权属问题上没有争议,才可以被强制执行,当该被执行股权的权属发生争议时,执行法院对该隐名股权就不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能否得到保护以及如何寻求救济与隐名股权能否被强制执行有很大的关系,因此需要对隐名股权能否被强制执行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第三部分,介绍域外在面对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如何规定及操作的。对于隐名股东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时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被执行股权的真正权利人时,该被执行股权是否能够被强制执行。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双方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如何看待的,以及法院能否强制执行。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做法进行对比和借鉴,得出大前提的结论隐名股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对接下来我国对于隐名股东的隐名股权被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所进行完善。第四部分,对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权利保护的救济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和考察。在此部分重点进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股权确认之诉的对比和具体制度的考察。股权确认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能够同时提出?隐名股东能否或者是否有必要另案提起股权确认之诉?在得到生效裁判后,能否阻却该隐名股权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的效力?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并将在本部分进行深入探讨。第五部分,完善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权利救济机制。针对第四部分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权利保护救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相应的改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了案外人的权益,然而,要想更有效地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案外人先后提起的确权诉讼和异议之诉的关系问题,由此来保护在强制执行中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