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属性,使得该罪司法适用问题诸多,并有重新回归“口袋罪”的趋势。因此,正确认识非法经营罪,探究空白条款对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着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司法适用问题展开。论文共分四个部分,计三万余字,第二、三、四部分是本文重点所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非法经营罪相关理论问题:非法经营罪的概念、立法价值取向以及其空白罪状属性。通过分析,笔者得出了以下结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特定范围内的对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立法价值取向为重社会秩序保障,轻人文关怀;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属性的外在表征为立法中“违反国家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表述,内在成因是立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实践复杂性多变性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非法经营罪中国家规定范围的不明确所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通过论述,笔者认为,国家规定范围的不明确所带来的司法适用问题具体表现为:把部门规章直接作为“国家规定”来适用;把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的《管理意见》视为国家规定;把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规定视为“国家规定”。与之相对应的具体的界定方法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以刑法谦抑性理念为指导;遵循“二次违法”理论。同时,对作为该罪补充规范的“国家规定”引申而来的两个问题也进行了讨论,分别为:补充规范变更的性质问题;附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独立性问题。这两个问题同样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针对引申问题,笔者的答案是确定的: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变更属于法律变更,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附刑事责任条款不具有独立性,应坚持刑法价值的独立性判断。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司法适用问题。该部分与第二部分结构相似。通过分析,在该部分中得出的结论是:“情节严重”与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扩张的关系表现为现有法律规范只规定具体行为而不明确其内涵;直接将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等同于情节严重;将对特定领域的危害置换成对市场秩序的侵害。具体司法认定方法为: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主要标准进行情节严重的初步判断;严格把握“市场秩序”对“情节严重”的限定作用;将对客体的侵害程度作为司法认定的实质标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非法经营罪中“其他”指代不明的司法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法:坚持同类解释规则,对“其他”作缩小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