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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发展与资产阶级的新派理论关系密切。20世纪前,以罪行法定主义为核心的刑事古典学派主导着西方各国的立法与行刑模式。从19世纪末期起,随着产业革命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单纯追求公平正义、罪刑均衡的刑事古典学派在社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剧增、累犯率上升的现实面前,远离实践需要的缺陷日渐显露。近代新派刑法理论在资产阶级学者满怀期望的催产下应运而生。而假释制度颇有意味的成为新派理论发动世界性行刑观念与实践改革运动的载体。行刑合理化、个别化、民主化、社会化和行刑教育化的观念成为二战以后西方刑事思潮发展的主流和西方监狱改革的理论基础。罪犯改造的社会化理论与倾向对假释制度在全新内蕴的前提下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教育刑论、主观主义与特别预防主义为假释制度的全球兴盛滋养了动力。
假释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秩序的要求以及罪犯权利对人权的要求。可以说,假释制度所蕴涵的这两种价值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冲突。传统假释理论认为,假释是一种特殊的恩赦,它即使已经赋予罪犯,也可以任意收回。而该收回,在任何情况下均与被假释者的权利无关,被假释者在获释后,仅仅是权力部门允许的监外服刑,仍置于权力部门绝对性权力的控制下,假释的批准程序与撤销程序,除相应的结果由罪犯承担以外,罪犯完全被排除在有关的决定程序之外,完全是个被动的客体。在我国,人们对“假释奖励说”的观点从无异议。“假释权利说”及依照该观念所构筑的我国既定假释制度,与我国刑法理论所昭示的“刑罚当以矫正罪犯为目的”或“刑罚应当包含教育、矫正罪犯的目的”的精神显然是冲突的。而这些冲突,反应了假释制度内部的价值观念的摩擦。
本文从假释制度所蕴涵的人权和秩序价值入手,通过分析这一制度中两种价值的相互关系,引导出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权力与罪犯权利的正确定位,并试图据此倡导建立以社会为主导模式的假释制度,以期达到既能有利的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又能有力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的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