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愈发凸显,因而适时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的信用监管制度中,行政机关依托政府建立的公共征信平台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旨在有效调整、规范相对人的市场行为。但由于目前信用监管缺少基本的法律规范支撑,导致实践中联合惩戒的权力行使缺乏必要的法律管控,失信联合惩戒中的主体权利保护亟待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如何有效规范联合惩戒制度的实践运行,如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信用权益,需要监管机关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惩戒予以必要规制。信用监管需要践行法治原则,为实现联合惩戒中权利保护制度的有效运行,现阶段实践中,需要明确厘定失信惩戒与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事不再罚”等概念之间的联系区别,同时实施联合惩戒还应解决信用立法与传统行政法体系之间的法律衔接问题。此外,联合惩戒实施中面临的诸如惩戒裁量基准存在争议、个人信息公开范围界定不明、公民隐私权保护等诸多现实问题,也亟待通过完善联合惩戒中的权利保护制度得到进一步解决。未来我国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行政法治原则三者之间的层次关系。现阶段运用行政法手段保障联合惩戒中的公民信用权益,在联合惩戒有关的立法实践中,需要通过不断完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中涉及联合惩戒应当实施的各项法律规定,进一步提高失信惩戒中权利保护制度的规范性;在联合惩戒有关的执法实践中,需要通过践行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公民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从而帮助行政监管机关执法中审慎的作出行政裁量;在联合惩戒有关司法实践中,需要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渠道,从而为公民的信用权益保障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撑。只有在立法、行政、司法各领域充分发挥行政法的规制功能,才能实惩戒与传统社会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的并轨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联合惩戒中的权利保护制度,从而确保信用监管治理功效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