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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认定抢劫罪的成立与否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但却存在争议的“借据”、“质物”和“股权”进行分析,对它们能否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进行论证。此文既使用了分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传统分析方法,又探掘了不同于传统分析方法的分析思路。诚望本文中提出的分析问思路能为司法实践引路,为司法实践找到界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新方向。本文引用了三个不同的真实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针对每个案件提出争议焦点,剖析每个案件的独特之处。通过分析“茆玉林等抢劫案”,对抢劫借据的相关问题进行认定。针对“茆玉林等抢劫案”,提出“借据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及“抢劫借据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争议焦点。通过对“借据的财物性界定”、“借据与财产性利益的区别”和“借据灭失对财产罪法益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得出本文结论。结论为:借据不能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抢劫借据的行为具有可罚性,应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通过分析“李茵等抢劫案”,对抢劫质物的相关问题进行认定。针对“李茵等抢劫案”,提出“质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争议焦点。通过对“质物与质权的关系”、“与质物有关的财产罪法益学说”、“质物与一般有体物的异同”和“民法上质权人对质物所享有的权利”等方面的分析,得出本文结论。结论为:质物能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数额应按照质物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来认定。通过分析“张纯等抢劫合同股权案”,对抢劫股权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认定。针对“张纯等抢劫合同股权案”,提出“股权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和“拘禁他人后强行转让他人股权的行为如何认定”的争议焦点。通过对“股权的性质”、“股权与财产性利益的区别”、“股权变动与一般财物的物权变动的公示途径的不同”等方面的分析,得出本文结论。结论为:股权不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拘禁他人后强行转让他人股权的行为分两部分认定,拘禁他人的行为触犯非法拘禁罪,强行转让他人股权的行为由民法领域调整,不应再科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