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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发展的历史上,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犯罪问题始终是困扰审计职业界的重大问题。从世界上首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犯罪案--1720年的英国南海公司事件始,至近期发生的诸如:安然、世界通信、施乐、环球电讯、南方保健等系列财务丑闻案止,财务报告舞弊犯罪现象一直未消失。有人评论:不久以前,会计还是一件枯燥乏味的事情,而现在,随着卷入会计造假公司数目的不断增加,它已变成一个热门的政治和经济议题。在中国,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股市经历从无到有,到平衡、快速、健康发展的过程,走完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上百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与国外类似,财务报告舞弊犯罪现象在我国也相当严重。舞弊行为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隐患。如此众多的财务报告舞弊犯罪事件导致西方理论界尤其是会计界对财务报告舞弊犯罪问题的持久关注,形成了大量研究文献。这些研究对我国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犯罪问题具有重要借鉴作用,国内会计界结合我国目前仍处于转型经济、弱型有效市场、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实际情况围绕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告粉饰、盈余管理等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治理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两种思路:健全会计法规和“制度再造”。本文认为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从某一个方面、某一个角度来研究是片面的、无法有效提高治理效率。因此本文从财务报告舞弊犯罪的概念界定入手,在清晰界定财务报告舞弊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犯罪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后认为:委托代理制的三个非均衡特征是财务报告舞弊犯罪问题形成的前提;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是形成财务报告舞弊犯罪的土壤;CPA不能恪尽职守,“经济警察”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法律法规不健全,给财务报告舞弊犯罪以可乘之机;诚信道德失范是财务报告舞弊犯罪形成的重要因素。为大力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并就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因此,本文在搞清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犯罪的成因之后,认真研读了《意见》并通过对美国《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的评析与思考,提出了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犯罪问题的对策: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股权结构,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构建一个适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需要的有效监督机制;加强CPA行业建设,打造合格的“经济警察”;修改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舞弊犯罪民事责任的规定,大幅提高舞弊成本;加强道德规范与制度建设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