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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出现了整体经济的不协调发展,我国经济呈现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越来越明显,“三农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金融对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农村金融抑制是农村经济的长期滞后的原因之一。农村信用社作为重要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一直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但是,从1996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效果来看,农村信用社离恢复“三性”的改革初衷仍然相去甚远。理论界对农村信用社应该采取何种产权组织形式也是各执一词。 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下,在考察了一般合作金融组织产权制度理论和世界各国合作金融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其根源作出研究,从而对重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作出设想。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在政府特有偏好和政府主导下的产物,现有改革是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合作制产权制度。实证研究表明,农村信用社既不具有合作金融的制度优势,也没有产生出商业化金融的经济效益。通过对农户和政府的博弈分析,解释了现阶段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特征是农户和政府之间博弈的低效率均衡结果。本文得出的最后结论是: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必须改变政府的支付函数,使实现均衡的帕累托改进,同时借助农村信用社现有的资源优势,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发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现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