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能源需求日趋增长,光靠陆地资源的开发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海洋开发所提供的石油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石油能源重要的获取途径,海底石油勘探开发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其所带来的油污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近海石油钻井平台作为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一种重要作业工具,近年来发生了多起严重的油污损害事故,例如渤海溢油和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比船舶油污大的多,因而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是目前国内在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方面,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相关立法都很少,因此有必要对由于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完善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界定了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相关基本概念,论述了石油钻井平台的定义和类型,区分出深海石油钻井平台和近海石油钻井平台。然后对近海石油钻井平台与船舶在法律属性上进行区分,阐述了三种法律属性的立法方式,提出了石油钻井平台不能属于船舶的看法,并从近海石油钻井平台使用目的、基本性质、所属行业、外观结构上进行了论证。并且对油污损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对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相关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国外法进行了评析。论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上关于油污防治方面的国际公约,以及关于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公约,包括《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燃油公约》等。然后对美国OPA1990进行了评析,阐明了其特色之处是其将自然资源列入了赔偿范围和实施赔偿责任限制、明确了受偿主体。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并讨论了其在适用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几点针对我国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相关方面的完善意见。根据我国自身特点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参考了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一些优点,进而提出本文意见。包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拓展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并明确相关内容,合理界定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及对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实行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旨在使近海石油钻井平台造成的油污损害能更获得更充分的赔偿。第五部分对近海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进行了讨论。基于传统的损害赔偿方式的不足,而需要构建与之配套的社会化救济制度。探讨了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阐述了两者的基本概念以及建立的必要性,探究了其相关立法规定,并为其制度完善提供了一些建议。